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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0-04-24 关注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科高字〔2020〕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教育局,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广东省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20年4月17日


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相关要求,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激发高等院校(含本科及高职院校,以下简称“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广东省大学科技园的能力和发展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科研优势和学科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将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服务机构,是我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创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平台,是加快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抓手。

  笫三条  大学科技园的主要功能是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鼓励师生教学与创业实践相结合,提升科研育人能力;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

  第四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广东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对我省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并对省内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

  

第二章  建设与提升


  笫五条  构建我省大学科技园梯次发展格局,通过以申促建,积极创建省级、国家大学科技园,推动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

  笫六条  加强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笫七条  推动有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建设省级大学科技园:

  (一)“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高校在省内建立的大学科技园,并与高校优势专业领城紧密结合。

  2.具备专业的管理机构、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服务机制,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管理机构应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3具有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鼓励对照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面积标准建设;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大学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双创平台。

  4. 具有专业的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

  5. 园内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0家,其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属于特色化、专业化发展的,可适当放宽在孵企业数量条件。

  6. 园内50%以上的在孵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7.园区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8. 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2个以上投融资服务案例。

  9. 具有专业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10.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创业实践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11.举办多元化的双创活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12.纳入高校和地方发展规划,巳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二)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2.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3. 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

  4. 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不大于3000平方米。

  5.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笫八条  属于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和北部生态发展区的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笫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定期组织开展省级大学科技园申报和认定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大学科技园的申报组织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至省科技厅、教育厅;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管理与发展


  笫十条  省级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园区应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加强工作总结与数据统计分析,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报送省科技厅、教育厅。

  笫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每年对省级大学科技园开展运营评价,对未履行大学科技园功能且运营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笫十二条  省级大学科技园变更名称、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信息,需在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地市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报省科技厅、教育厅备案。 

  笫十三条  已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纳入省级大学科技园的管理,按照国家及广东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笫十四条  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笫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制定支持国家和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推进省级大学科技园升级为国家大学科技园。

  笫十六条  对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企业(团队)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笫十七条  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纳入我省大学科技园运营评价体系,根据运营评价结果,珠三角地区为A等级,粤东西北地区为A、B等级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可作为科技创新券的推荐主体;纳入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和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考核指标体系。

  笫十九条  大学科技园要探索成果转化新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逐步建成具有资源集聚、成果转化、投融资、创业培训、港澳台及国际合作等功能的科技园区。

  笫二十条  高校作为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主体,应在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把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把建设省级大学科技园、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重要抓手。

  笫二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赋予更多自主权给大学科技园,并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

  笫二十二条  鼓励组建大学科技园协会组织或区域性战略联盟,有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牵头组建技术创新联盟,加强大学科技园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大学科技园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笫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有效期5年。

  笫二十四条  原《广东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01)3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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