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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牌档”算不算通用语?“南京大牌档”状告“合淝大牌档” 索赔300万元

发表于:2022-05-17 关注 

  据合肥在线消息 近日,合肥知名餐饮品牌“合淝大牌档”收到法院传票。原来,这家餐馆被“南京大牌档”以侵犯其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告上了法庭,索赔300万元。对此,合淝大牌档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能接受。那么,“大牌档”这三个字是否存在侵权?

  大惠公司起诉:

  两家餐饮店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南京大牌档”创立于1994年,是一家南京本地的老字号餐饮店,隶属于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惠公司”)。店内装潢很有特色,木质的桌椅,木质的门窗,一切都充满了金陵的韵味。

  大惠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在2001年11月1日和2012年5月9日分别申请了“大牌档”和“大牌檔”的商标,并获得了商标专用权。

  在起诉书中,大惠公司指出“合淝大牌档”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店的招牌、餐厅装潢、名片、宣传海报等多处大量使用了“大牌档”和“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侵犯了“南京大牌档”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合淝大牌档”擅自注册并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于是,大惠公司将“合淝大牌档”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停止侵犯大惠公司享有一定影响力的装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就侵权行为要求两家餐饮店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此次,被“南京大牌档”告上法庭的还有位于巢湖市的“巢州大牌档”。

  5月16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了大惠公司客服电话4008281198,该公司客服人员均表示,将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与记者联系。截至当天18时截稿,该公司并没有人员联系记者。

  “合淝大牌档”:

  “大牌档”是餐饮行业通用名词

  接到法院传票后,“合淝大牌档”餐饮店相关负责人高先锋非常意外。“南京大牌档这次在合肥起诉了两家餐饮店,一个是我们合淝大牌档,另一个是巢州大牌档,起诉理由就是商标侵权,我们饭店名字里含有‘大牌档’这三个字,对此我们不能接受。”

  高先锋认为,大牌档是餐饮行业的通用名词,“合淝大牌档”除了名字中带有“大牌档”这三个字以外,很多方面都是与南京大牌档不一样的。“普通老百姓谁没有吃过大牌档呢,我们用‘大牌档’这三个字作为店名,就是想告诉老百姓,我们的店菜品丰富、物美价廉,如同‘大牌档’般接地气。”

  高先锋拿出《语言文字规范手册》告诉记者,“书上明确表述,大排档原称‘大牌档’,是指设在路边或广场上的成列的餐饮摊点,因摊点须将有关部门发放的大号牌照裱装悬挂而得名,此种经营方式始于香港地区。”

  在高先锋看来,“自己的遭遇和前不久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青花椒’维权事件一样,从法律法规来说,人家商标证拿到手了确实有权利维权,但从实际角度来看,对于餐饮行业来说,打击面太大,有失公平秩序。”

  高先锋坦言,南京大牌档虽然在二十多年前注册了商标,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全国目前已经有400多家含有“大牌档”名字的餐饮企业,“这已经不是我们两家企业之间的矛盾,而是整个餐饮行业矛盾的焦点。接下来,我们将积极应诉,等待最后的结果。”

  律师观点:

  “大牌档”应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

  针对“南京大牌档”起诉“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一事,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剑勇表示,此次事件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大惠公司作为“大牌档”等商标专用权持有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使用了“大牌档”字样招牌,并且使用商品为同种,应当认定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大牌档”是指一种在街边提供饮食的露天熟食档口,是属于某种餐饮服务模式的通用名称,该经营模式并非大惠公司独有,不应被私权注册,形成独占商标和垄断,大惠公司的该“维权”行为属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

  黄剑勇认为,今年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申请与使用指引(试行)》规定,“餐厅”“中餐馆”“大排档”“小馆”等标志仅有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

  虽然“大牌档”与“大排档”之间有一字之差,但从“大牌档”称呼的溯源来看,二者之间属于同一含义,因此,“大牌档”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对于已经取得的餐饮类商标,权利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依法规范使用并合理行使权利,否则,可能面临被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结果。

  黄剑勇表示,由于大惠公司同时以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起诉,如果“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等使用“大牌档”字样招牌的餐馆在室内装饰、员工服饰以及营造的空间氛围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与“南京大牌档”相似,或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大惠公司依然有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要求不正当经营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来源:安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