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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57号)为市科技局牵头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规范和指引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开展,该办法有效期5年,至2021年2月5日已过期。
2019年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及广东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具体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粤财资〔2020〕31号)等。广州市新出台了《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作为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基本法”,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做出系统性和制度性的安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体系建设呈现进程加快、改革力度大、操作性强等特点。因此,根据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需要,需对《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进行重新制定。
二、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一)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机构、人员建设,择优开展试点建设;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鼓励科技成果通过技术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和公示;为事业单位松绑,简化国有资产评估要求,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完善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70%以上可以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鼓励探索以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支持技术转移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科技成果交流合作平台、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加强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培育,构建专业化、多层次、全链条的服务体系。
(四)打造市场化技术转移区域高地。
集聚科技创新优势资源,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加强联合,建设联合实验室、小试中试基地、科技孵化载体、创新联合体等,推动人才双向流动;聚焦产业发展需求,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五)营造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生态环境。
加强金融支撑,通过科技创新母基金引导资本市场投早、投小,为科技成果转化注入资本活力;鼓励各单位、各行业加强对创新应用场景、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支持;市财政资金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支持,包括科技创新券、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奖补、首台(套)装备产业化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