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佛山市春节前后援企稳岗政策措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春节前后援企稳岗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佛山市春节前后援企稳岗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6日
佛山市春节前后援企稳岗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发展方向,把稳增长和保市场主体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按照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落实《佛山市促进2022年经济一季度开好局为全年稳中求进夯实基础的若干举措》要求,加速实现“515”战略目标,积极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责任,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对经济社会的冲击,提前缓解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经济压力,妥善化解企业用工短缺导致的经济安全风险危害,制定本措施。
一、援企稳岗政策措施
(一)返岗交通费补贴。在佛山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于2022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通过省际市际包车、企业间拼车(含汽车、列车、飞机)方式集中接异地务工人员返岗(单次超过30人),按照实际交通费用的50%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新增员工补贴。在佛山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于2022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聘用首次在佛山就业的员工,并在此期间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初次就业补贴。劳动者于2022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首次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就业,并按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按照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具体由企业代为申请。
(四)共享用工补贴。佛山市内登记注册且有用工富余的企业于2022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向其他有用工缺口的佛山企业进行员工输送达10人及以上,且开展共享用工15天以上,按照8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稳岗示范性补贴。在佛山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2022年返岗率达90%(返岗率=2022年1—3月均在职在保人数/2022年1月在职在保人数),异地务工人员返岗达500—800人的(即2022年1—3月均在职在保的人数,下同),按照5万元/家标准给予补贴;异地务工人员返岗达800—1000人的,按照10万元/家标准给予补贴;异地务工人员返岗达1000人以上的,按照20万元/家标准给予补贴。
(六)春节工作补贴。对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在我市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一线生产(服务)岗位坚持工作的,且2021年12月在佛山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我市户籍员工给予专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申请材料及流程
(一)申请材料。
1.返岗交通费补贴。
(1)《返岗交通费补贴申请表》;
(2)包车(拼车)合同(协议);
(3)包车(拼车)发票;
(4)《乘车异地务工人员花名册》。
2.新增员工补贴。
(1)《新增员工补贴申请表》;
(2)《新增员工花名册》。
3.初次就业补贴。
(1)《初次就业补贴申请表》;
(2)《初次就业补贴花名册》。
4.共享用工补贴。
(1)《共享用工补贴申请表》;
(2)《共享用工补贴花名册》;
(3)共享用工合同(协议);
(4)共享用工薪酬发放证明材料。
5.稳岗示范性补贴。
(1)《稳岗示范性补贴申请表》;
(2)《稳岗示范性补贴花名册》。
6.春节工作补贴。
(1)《春节工作补贴申请表》;
(2)《春节工作补贴花名册》;
(3)春节工作证明材料。
(二)申请流程。
1.办理时限:于2022年6月30日前申请,其中初次就业补贴于2022年9月30日前申请。
2.办理流程:
(1)网上申报。在佛山扶持通(https://fsfczj.foshan.g
ov.cn/)进行网上业务申请。
(2)网上预审。按属地管辖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件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在系统进行退回操作。预审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也可登陆佛山扶持通查看预审结果。
(3)复核。通过预受理的,由复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提交上一级审批。
(4)审批。对通过复核的申请资料事项进行审批,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企业。审批人按要求在补贴审批表加具审批意见。
(5)划拔。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三、其他事项
(一)劳务派遣企业不适用本措施。
(二)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各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补助20%。
(三)申请企业和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政策补贴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奖补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措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