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佛山市创业企业资金扶持申报指南
补贴对象: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受理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备注:
1.初创企业是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2.分公司不可申请;
3.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4.就业创业补贴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5.补贴对象可按年度(每年申请一次)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6、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1年6月30日截止)、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020年12月31日截止)、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企业可在佛山扶持通(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网上业务申请。
2网上预审
按属地管辖原则,各区可确定由区或镇(街)人社部门作为预审机构对材料进行预审,并在7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在系统进行退回操作。预审结果会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也可登陆佛山扶持通查看预审结果。
3复核
通过预受理的,由预审机构复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提交审批。
4终审
区或镇(街)人社部门对预审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终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审批人按要求在《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汇总审批表》加具审批意见。
5划拔
区人社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特别说明
办理时限:
1.补贴对象可按年度(每年申请一次)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2.条件符合、资料齐全,予以20个工作日办结(公示5个工作日)。
备注:
小微企业核验方式: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网查询(http://xwqy.gsx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