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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科技人才创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科〔2022〕9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扶持科技人才创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月19日
东莞市扶持科技人才创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松山湖科学城)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有关部署要求,坚持“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的鲜明城市特色,支持海内外科技人才在莞创新创业,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松山湖科学城)建设的若于意见》(东委发〔2020〕14号)、《东莞市新一轮“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东府〔2021〕7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资助经费从“科技东莞”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科技人才创业扶持计划的实施管理,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人才创业扶持计划的年度计划、申报受理、组织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以及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科技人才创业扶持计划的资金预算安排,对扶持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绩效评价。
各镇街(园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人才的组织推荐、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调研检查、资金监管、属地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支持既懂科技创新又懂市场运营的科技人才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东莞创办企业或与东莞相关单位合作共同设立项目孵化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五条 扶持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历,或曾在行业领军企业担任中高层职务经历,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市场规则,有较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
(二)申请人为企业主要创始人并担任高层职务,在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股份的20%,投入企业的实缴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尚未在东莞成立企业的申请人,须承诺在入库通知下达后6个月内按上述要求完成企业的登记注册。
(三)申请人携带的科技成果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技术水平获得行业认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能在较短时间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第六条 鼓励科技人才在东莞“连续创业”,对从我市行业龙头企业离职,或初始创业项目被行业龙头企业收购且不在原企业担任职务的,支持其在莞“二次创业”项目申报。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建立科技人才创业扶持计划培育库,采取竟争择优的方式对申请人及企业入库,并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措施。
第八条 入库评审程序如下:
(一)指南发布。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年度实际工作安排发布申报指南,提出年度申报计划、申报要求等。
(二)申报受理。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属镇街(园区)的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上报市科学技术局。
(三)形式审查。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组织评审。市科学技术局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征求意见。市科学技术局对拟入库的科技人才及企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下达通知。市科学技术局确定入库的科技人才及企业名单,并下达入库通知。
第四章 扶持方式
第九条 对进入培育库的科技人才及企业,可在5年培育期内叠加享受如下扶持措施,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如下:
(一)租金补贴: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500平米的研发、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第一年给予全额补贴,第二年和第三年给予减半补贴;对租赁的自用生产厂房,连续3年按实际缴纳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厂房租金补贴不超过50万元。租金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兑现一次。
鼓励属地镇街(园区)、产业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社区对入库企业给予相应配套扶持优惠。
(二)“里程碑”发展奖励:入库企业每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均超过5%,且达到以下发展目标的给予奖励。
1. 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科技人才携带的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为产品,企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或获得备案的社会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超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30万元奖励;
2. 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企业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或获得备案的社会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超 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 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5年内,企业获评定为市级瞪羚企业或累计实现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4. 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5年内,企业获评定为市级百强创新型企业或累计实现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奖励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支配统筹用于人才待遇和项目研发等。如企业在入库前巳达到上述奖励条件的,在入库后给予一次性累计奖励。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政策存在相同类型补贴、补助或奖励,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条 对获国家、省人才团队立项的项目并且未曾享受市配套或市级项目资助的,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并根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市财政按照国家、省资助额度分别给予1:1和1: 0.5奖励;综合绩效评价为合格的 ,市财政按照国家、省资助额度分别给予1: 0.5和1: 0.25奖励。
第五章 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入库的科技人才认定、评定为我市特色人才,并根据相关政策在住房保障、生活津贴和医疗保险补助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支持入库的科技人才加强与我市高校院所的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可申请由我市相关高校院所聘任为客座教授,按高校相关规定使用学校的科研资源或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委托相关科技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落地服务,根据实际需要为入库企业提供产业对接、市场对接、空间对接、投融资对接、研发合作、人才交流等服务,加速项目的落地实施。
第十四条 完善创业导师制度,建设多层次、专业化的创业导师团队,根据实际需要为入库的科技人才匹配创业导师进行培育指导。
第十五条 对高成长性的入库企业实行“一企一策“跋进培育,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集成我市相关政策资源帮助企业提升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动作能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培育库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入库的科技人才及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不合格的移出培育库。对5年培育期满的企业自动移出培育库。对移出培育库的企业不再重新入库。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入库企业破产或迁离东莞的,或在技术开发、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市科学技术局有权主动将科技人才和入库企业移出培育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依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