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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项目2021年度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12-03 浏览量:540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发改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12-03/2022-01-10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项目2021年度申报指南

 

  为助力民营企业总部经济发展,坚持引育结合,便于项目申报,依据《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津发改规〔2019〕3号),制定本年度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条件

  (一)申报主体。可以申报的民营企业总部是指自身或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为中国境内的民营500强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或民营行业领军企业,2019年1月1日后在津新投资注册或整体迁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中,民营500强企业是指由全国工商联或胡润研究院2019年以来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中的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是指在国内外知名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民营行业领军企业是指某行业某地区的企业排头兵,在经济规模、科技含量或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领先地位。

  (二)总部类型。民营企业总部区分两种主要类型:

  综合型总部,是指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一般为实际运营良好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作为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业务中心的企业,职能明确且突出,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均占集团该项业务收入总额、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

  (三)支持重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充分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聚合作用,促进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企业。实体经济企业优先,重点扶持综合竞争力强、社会效益明显、带动行业集聚发展和创新转型的优质民营企业。

 

  二、认定奖励方式

  依据新设总部实收资本,分为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共3个档次,按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认定奖励。

 

  三、申报要求

  (一)组织程序。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评审:

  1.市区两级职能部门利用网络、媒体、宣讲等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向相关企业做好针对性服务。

  2.企业准备申报材料,提交注册地所在区职能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

  3.所在区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主要材料翻印件与原件一致性(各类原件材料审核后及时退还企业),会商本级财政部门意见一致后,推荐报告、申报材料(一式两册)报市发展改革委。

  4.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合作交流办进行联合审核,及时通告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查勘、信用评估、专家评审,拟定引进民营企业总部名单及奖励,并进行网络公示。

  (二)申报时间。2021年度认定奖励项目申报时间截至2022年1月20日。

  (三)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A4规格翻印,按顺序胶装成册,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同时形成电子扫描版,以备后期按审核意见补正。

  1.封面、目录、申请表(见附件2、3);

  2.申报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概况、股权架构图、业内主要成就、总部类型、对津主要贡献(纳税、行业引领、上下游带动、人口导入和就业等)、企业发展规划等;

  3.相关材料(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最新验资报告;

  (5)引进以来税收完税证明;

  (6)综合型总部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证明材料,证明关联关系;职能型总部提供投资主体设立总部以及履行相应职能的说明材料,包括该职能机构的授权性文件,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占比证明;

  (7)企业经营场地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地产权证;

  (8)民营行业领军企业提供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权威机构出具或网络发布的文件、证书、名录等,全国知名、业内公认的领军企业无需提供。

 

  四、监督管理

  1.对存在安全事故、不良信用行为、环保污染问题、虚假劣质生产、负面舆情事件的企业,情节严重的,市、区两级有权不予推荐申报和组织认定。

  2.认定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查实虚报伪造材料的,按程度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3.网络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各界提出异议;对享受奖励后主观故意抽逃资金的,随时接受反映,进行核查。

  4.民营企业总部在申报期间以及认定奖励后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

  5.在认定结果确定前,国家相关政策作出调整的,按新的规定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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