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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制造强省办〔202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和《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行动方案》,规范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运行管理和考核评估,完善我省制造业创新体系,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平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充分整合省内外创新资源和载体,完成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的活动,着力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第三条 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单位-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培育建设、运行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各市州经信部门负责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申报组织、初审推荐、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培育与建设
第四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的重点领域:
(一)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及专用车、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航空航天装备、北斗、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十大重点领域;
(二)聚焦汽车、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光通信、现代化工、节能环保、纺织、食品、新材料、生物医药、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工业互联网、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航空航天等十六条重点产业链;
(三)兼顾各地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发展。
第五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的条件要求:
(一)牵头企业长期从事所属领域研发、生产,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较强行业影响力;
(二)牵头企业具备一定的科研资产,有持续研发投入及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
(三)牵头企业具备整合行业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四)培育建设目标明确、方案可行、基础较好;
(五)牵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流程:
(一)组织项目申报。省经信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自愿申报,准备材料,提交当地经信部门。
(二)遴选培育对象。市州经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申报。省经信厅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培育项目进行评审。省经信厅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拟培育对象,在厅网站公示7天,同时征求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意见。无异议的,审定为培育对象并发文公布,进入培育阶段。培育期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三)开展培育建设。培育期内,牵头企业应牵头组织完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营主体工商注册、各股东资金实缴、办公场地建设(租赁)、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人员聘用与启动研发项目等基础性工作,同时探索建立内部组织架构、运营管理模式、创新能力建设和持续盈利模式。
培育期满,未提交申请认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或虽提交申请但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经评审未通过的,取消培育资格。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一次,应在培育期满前2个月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经信厅批复,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延期期满,仍未提交认定申请或未通过认定评审的,取消培育资格。取消资格后,牵头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牵头培育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七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条件要求:
(一)有明确的产业化发展方向和目标,有全省领先、国内前列、拥有制造业关键共性技术,技术所属领域产业化前景良好;
(二)凝聚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产业联盟成员等单位创新资源,参建单位应包含半数以上省内本领域产业链上下游排名前列的企业(含转制科研院所);
(三)有持续的投入保障和明晰的商业运行模式,在组建过程中应投入足够的资金,确保其商业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实缴总股本不低于2000万元,单个参建单位占股比例不超过50%;
(四)制定有系统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技术路线图、成果转化目标、资金筹措方案、收支预算计划等;
(五)具备完善的市场化运营机制,重点是决策机制、科研项目管理机制、知识产权运用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六)能够吸引省内外、国内外优秀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由来自学术界、企业界和行业管理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
(七)申请认定当年的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20%。
(八)能够面向行业和地区输出人才、培训、成果等服务,发挥制造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第八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程序:
(一)提交申请。已列为培育对象的,在培育期内如自评符合上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条件要求的,可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推荐评审。经市州经信部门初审推荐后,省经信厅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有关专家,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赴现场评审。
(三)认定授牌。省经信厅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拟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名单,在厅网站公示7天,同时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无异议的,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报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省政府)审定;审定通过的,由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三章 支持与服务
第九条 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支持认定授牌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能力平台、测试验证、中试孵化、成果转化等创新能力建设,在组织和推荐国家和省级技术改造、技术攻关、试点示范等各类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 对认定授牌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省经信厅依据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不超过总投入20%的比例予以建设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鼓励和引导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标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1000万元奖补支持。
鼓励地方经信部门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省经信厅会同相关成员单位不定期组织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进行培训交流,安排专家开展咨询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地方经信部门对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配套支持,适时组织开展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工作。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科学的运行和管理体制,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探索高效协同创新模式。
第十四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按照责权明确、科学管理的模式运行。
(一)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决策机构的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包含来自参建单位的代表、产业界和科技界杰出人士,负责制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长期发展战略、决策投融资、人事、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技术专家委员会由来自学术界、企业界等人士组成,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
第十五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吸收集聚参建单位等相关方面的创新资源和科研成果,自主开展技术研发或接受委托开展技术研发,向行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培养创新人才等。可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覆盖参建单位的科研创新网络平台,实现多学科、跨领域、跨地区的技术创新,优势互补、资源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创新资源合理配置的协同优势,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可采取“企业法人+联盟”形式运行,企业法人是创新中心的实施主体,行业联盟是创新中心的外围支撑。
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省经信厅定期组织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地方经信部门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每半年应向省市经信部门报送培育建设进展情况;已认定授牌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在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市经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工作情况,每年2月前向省市经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进展、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设备采购与到位情况、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下阶段打算等。获得国家和省级能力平台建设项目支持的,需一并报送能力平台项目建设进展、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十九条 考评对象是获批认定授牌且已运行满一年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分为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一般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当年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考评内容主要是围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从建设目标完成、创新资源整合、核心功能作用等情况以及协同化、市场化、产业化、可持续发展等七个方面进行考核。依据《湖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指标表》(详见附表)进行打分。
(一)建设目标:主要考评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设定建设目标的完成进度。
(二)创新资源整合:主要包括创新中心拥有固定研发队伍和本领域行业技术领军专家等研发队伍建设情况;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等研发资金投入情况。
(三)核心功能作用:按照建设方案中明确的技术目标取得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情况,以及新增专利申请数量;围绕行业共性技术需求,自主或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承担所在领域的国家级项目的情况。
(四)协同化:聚集本领域内,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的情况;聚集本领域内国家级创新平台的情况;对参建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利用的情况。
(五)市场化:依托公司的股东所占市场份额是否超过省内40%或是否包括省内4家以上本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依托公司的股东中是否包括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
(六)产业化:围绕行业共性技术建设中试线或中试条件的情况;实现共性技术转移扩散情况;主持或参与制定本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情况。
(七)可持续: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情况,是否已实现盈利以及盈利再投入研发的情况;建立市场化运营、成果转移扩散、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等机制的情况;在研发方向、人才梯队培养、行业服务、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是否制定了规划并有明确目标。
第二十一条 考评程序:
(一)通知申报。省经信厅拟定考评实施方案、通知组织考评工作,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要求准备考评资料,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考评材料经地方经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厅。
(二)开展考评。省经信厅组建专家组,对考评材料进行书面评议,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评议,提交考评报告(包括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的分析、考评工作总结、意见和建议等)。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第二十二条 考评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成员单位对其相关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省经信厅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经信厅责令其开展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满后,专家组考评结果仍不合格的,省经信厅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无异议的,报请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撤销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
第二十三条 已升级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直接采纳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考评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