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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28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渝发改高技〔2021〕1076号
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28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66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组织开展2021年我市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认定和评价有关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1年认定工作
(一)请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进行自评。对企业自评得分高于70分(包括70分)、要件齐全的企业技术中心的申请材料予以推荐。
(二)请于2021年9月22日(星期三)18:00前,正式行文报送至我委。申报材料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附表、必要证明材料(三部分材料单独装订)。报送文件及申请材料纸质件及电子文档(刻光盘)各一式一份。
(三)我委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并邀请行业专家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主管业务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战新目录》)明确范围的企业,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及评价表进行核定,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上报。在符合《战新目录》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二、2021年评价工作
请组织辖区内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做好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填报,编写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其中,发生更名或重组的,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附件7),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家企业技术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请于2021年9月22日(星期三)18:00前,将评价表及相关附表电子文件(刻光盘)报送至我委。
我委将对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进行汇总审核确认。
(联系人:夏杉珊,联系电话:67575798;联系人:代惟殊,联系电话:67575793)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