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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评估细则的通知
成经信办〔2021〕7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软件产业)、教育、科技、人社主管部门:
《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评估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4日
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评估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依据《成都市软件产业“蓉贝”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成经信发〔2019〕11号)《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评选办法》(成经信发〔2020〕4号)(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机制) “蓉贝”软件人才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小组、工作班子、评审专家)参照《评选办法》中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评估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评选聘任协议有效期内的“蓉贝”软件人才行业领军者、“蓉贝”软件人才技术领衔人和“蓉贝”软件人才资深工程师(以下简称“蓉贝”软件人才)。
第四条(评估时段) 从获聘第二年起,每年度对“蓉贝”软件人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履行成都市软件产业“蓉贝”计划软件人才协议(以下简称“蓉贝”协议)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基本条件) 符合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评选办法的通知》(成经信发〔2020〕4号)所规定的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条件(含补充推选条件)。
第六条(守法经营) 遵守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并积极致力于参与推动成都市软件产业发展。
第七条(培育人才) 发挥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的标杆作用,指导、培养或孵化成都本土软件人才。
第八条(以才引才) 积极宣传成都市的人才政策,积极利用行业人脉资源等引进更多软件人才来蓉创新创业,实现“以才引才”。
第三章 评估流程
第九条(主要流程) “蓉贝”软件人才评估的主要流程包括:印发通知、提交材料、初步评估、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审核公布等6个环节。
第十条(印发通知) 在尚有“蓉贝”协议存续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由市经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印发通知。
第十一条(提交材料和初步评估) 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科技和人社等主管部门,组织“蓉贝”软件人才提交评估材料并负责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后上报市经信局。
第十二条(专家评估和结果公示) 由市经信局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蓉贝”软件人才履行“蓉贝”协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在市经信局官网、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审核公布) 将公示无异议的“蓉贝”软件人才评估结果报请指导小组审定后,以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名义共同印发。
第四章 成果运用
第十四条(政策支持) 年度评估合格的“蓉贝”软件人才,继续享受“蓉贝”协议约定的各项支持政策。年度评估不合格的“蓉贝”软件人才,终止“蓉贝”协议并不再继续享受“蓉贝”协议约定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终止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查证属实的,终止“蓉贝”协议且取消其继续享受“蓉贝”软件人才相关支持政策资格:
1.提供虚假评估材料的;
2.未参加年度评估或年度评估不合格;
3.“蓉贝”软件人才资格被撤销的;
4.在聘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6.存在不再继续符合享受“蓉贝”协议约定支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违约处置) 若提供虚假评估申请材料,按“蓉贝”协议违约责任约定执行。被取消住房支持资格的,按《成都市“蓉贝”软件人才行业领军者住房支持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有效期) 本细则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