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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9〕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东莞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升商标品牌创造、保护、运用水平,推动东莞产品向东莞品牌转变,促进东莞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从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实施围绕资金支持的范围,以项目库管理为主要原则,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批复文件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按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组织项目验收,项目评审工作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 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根据《东莞市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意见》(东府〔2018〕45号)的政策措施,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国际商标注册项目、国内商标注册项目、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项目、中国驰名商标项目和中国商标金奖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事后奖补、达标性资助等方式。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主体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二)申报主体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三)拥有自有商标权,且无权属争议,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地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四)申报商标国际注册项目的应以我国为基础注册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境外获准注册的商标。
(五)申报建设区域品牌示范区的主要条件:
1.有较强的产业影响力,在国内外同类产业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
2.已取得商标注册和马德里国际注册,并成为该地区的商标公共资源;
3.根据地方产业集群和地方特色,制定相关的培育方案;
4.具有较好的建设基础。在发展规划、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持续创新、营销推广、运用管理、使用保护等方面具备较好的基础;
5.管理机制健全。成立相关领导机构,建立覆盖相关部门工作的组织,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合力,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建设。
(六)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商标品牌战略发展方向。
第十条 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项目的评审程序
(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申报单位清单;
(二)根据《“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分,选出候选名单,再经市商标品牌战略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确定入选项目名单;
(三)入选名单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市市场监管局提请商标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对异议进行调查处理。公示期满,对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名单,由市商标品牌战略联席会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第十一条 各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在每年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四章 资助方式与标准
第十二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国际商标注册项目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每件最高资助不超过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0元。
3.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
同一件商标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国内商标注册项目
取得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证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证明商标每件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此二项不重复资助。
(三)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项目
对具备建设区域品牌示范区申报主要条件的组织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中国驰名商标项目
对获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按其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最高不超过市级地方留成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中国商标金奖项目
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对中国商标金奖中的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获得者最高资助500万元;商标保护奖获得单位最高资助200万元,若获得者为个人最高资助20万元。由财政供养的商标保护奖获得单位或个人,仅给予荣誉,不给予现金奖励。
(六)商标期满续展认定的,不再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名单确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按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划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所需资金原则上在一级项目预算总额中统筹解决。二级项目明细相对应的申报指南由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并抄送给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使用额度和具体项目计划复式审批制度。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及其目标实现程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年度任务,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依法审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六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支持的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明确申报材料、资助条件、方式、标准等重要事项。相关申报事项符合所属专题项目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直接发布申报文件;相关申报事项需要对已出台的文件规定进行调整或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申报文件。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修改本办法,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再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相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复核。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项目的最终资助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第七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
(一)专项资金拨付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按照《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金资助计划经审核通过后,及时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二)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按财政预算金额拨付程序办理拨付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
(一)受资助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履行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市市场监管局及受资助单位应给予配合,协助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