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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2-05-31 关注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31

  文 号:川财外[2012]37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内贸流通服务业全面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2012年5月28日


  四川省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内贸流通服务业全面发展,进一步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按年度编制预算,专项用于促进我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要求。

  (二)有利于我省内贸流通服务业加快发展。

  (三)有利于扩大消费。

  (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支持重点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拨付程序并拨付资金,提出监管要求。会同商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文件,确定分配方案和补助金额,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我省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和补助金额建议,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建立和管理项目储备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抽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为:

  (一)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拉动农村消费,支持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二)支持各类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完善城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扩大城市消费。

  (三)健全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提高市场调控能力,维护市场稳定,支持市场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市场应急调控能力建设。

  (四)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支持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中小商贸企业信息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培育商贸企业品牌。

  (五)支持会展业发展,引导有产业支撑、有发展潜力的重要会展向品牌化、国际化发展,培育自有品牌会展。

  (六)支持市场建设,培育市场流通网络。

  (七)支持第三方物流发展,建设物流网络体系。

  (八)发展新型消费模式,支持电子商务事业发展,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建设及传统商贸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促进消费升级。

  (九)改善市场环境,促进城乡居民安全消费,支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商贸流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支持以肉类、酒类食品和药品等为主的安全体系建设及企业相关升级改造。

  (十)支持民族地区、秦巴山区等国家和省连片扶贫开发地区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

  (十一)支持川菜、茧丝绸等特色产业发展。

  (十二)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的规划与标准编制、目标管理、课题研究、人才培训、重大宣传、重大活动和统计体系等内贸流通服务业基础工作的开展。

  (十三)支持省政府确定的鼓励我省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的执行。

  (十四)有利于当地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范围或项目申报指南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年度确定后发布。各市(州)、扩权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选择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项目,集中财力支持,不搞平均分配。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测算和竞争立项等方法进行分配,分配比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采用因素测算方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采用各地常住人口数占全省常住人口数的比重(指标1,占20%),各地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省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指标2,占15%)、各地上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省上年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指标3,占15%)、各地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任务数较上年增长比例占全省各地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任务数较上年增长比例的比重(指标4,占25%)、各地当年服务业增加值目标任务数较上年增长比例占全省各地当年服务业增加值目标任务数较上年增长比例的比重(指标5,占25%)等五项指标综合确定各地当年安排资金额度。即:各地当年安排金额=当年全省安排资金总额×(指标1+指标2+指标3+指标4+指标5)。其中,指标1=各地常住人口数/全省常住人口数×20%;指标2=各地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省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指标3=各地上年服务业增加值/全省上年服务业增加值×15%;指标4=各地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任务数较上年增长比例/全省各地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任务数较上年增长比例×25%(此项负增长不得分);指标5=各地当年服务业增加值目标任务数较上年增长比例/全省各地当年服务业增加值目标任务数较上年增长比例×25%(此项负增长不得分)。单一市(州)、扩权县(市)分配金额不超过按因素测算分配下达金额的20%。

  第九条 对我省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有明显促进和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用竞争立项方法申报和下达。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资金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和效果等),项目单位出具的同一项目不重复申报财政资金的承诺函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级企业项目直接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项目组织评审,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确定支持项目,并按要求将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公示。

  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进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滚动管理,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次年项目的申报工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完成次年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对未在当年安排但符合条件的项目作为项目储备,视情况进行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安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对采用因素测算方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测算结果将资金一次性下达各市(州)、扩权县(市)。

  第十二条 对采用竞争立项方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将资金下达至市(州)、扩权县(市),各地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省级企业实施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直接拨付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调整、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立项确定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对资金分配或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当地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须及时将调整方案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重新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本专项资金中提取不超过总额3%的经费,用于支付项目宣传、培训、招标、评审、论证、咨询、验收、审计、绩效自评、档案管理等费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账务处理正确,项目按要求实施。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已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本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报告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全额追减相应款项,取消该项目单位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与当地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各地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安排意见须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