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川发改高技规〔2019〕95号)
发布时间:2019-02-26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的组织申报、建设管理、运行评价,我委修订了《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现将《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22日
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管理,强化对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和四川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审核、运行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是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求,以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骨干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建设的研发实体,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是依托骨干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发实体。工程中心可采取法人、非法人两种形式建设,鼓励依托单位联合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采取法人形式组建。工程实验室依托申报单位采取非法人形式建设。
第三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和关键部件研制,制定产业技术标准,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行业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应用技术研发机构,构建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和长效稳定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培养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形成持续不断的源头技术和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建设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日趋完善。
第五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采取自主申报、管理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予以审查批复命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按照我省相关规划和产业发展重点,推进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予以批复;
(三)组织开展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年度运行评价,对年度运行评价优秀的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支持实施创新能力项目建设;
(四)根据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央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是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建设管理、运行评价、竣工验收;
(二)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和监察等各项检查工作;
(三)协调落实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条件,安排适当配套资金,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四)积极开展市(州)级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推动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八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要求,落实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实施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发展;
(三)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为行业提供研发试验开放共享条件和咨询服务;
(五)按照有关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年度总结报告和运行评价资料。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围绕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聚焦重点领域和方向,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申报领域指南,提出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次申报工作。
第十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申报领域指南要求;
(二)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待工程化开发的重大科技成果,具备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一定规模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和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
(四)现有研发场所不少于15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近三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授权不低于5项,已签订产学研用合作协议不低于2个;
(五)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落实相关建设条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报相应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对申请报告初审把关,择优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报送。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批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报告,并对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授牌。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应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机构和决策咨询机制。采取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战略决策和建设运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采取非法人形式建设的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科技界、产业界、行业协会、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负责聘任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主任,确定发展方向和重要研究领域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主任须是本领域高水平有影响的技术带头人,主要负责主持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的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聘任有关工作人员等。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应设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一般由本领域省内外具备正高级职称的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发展方向和研究任务等方面的咨询。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应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发展”的全链条创新机制,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应积极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研制攻关,争取承担国家和地方下达的研究开发任务。
第二十条 工程实验室和采取非法人形式建设的工程中心在管理上应与依托单位保持边界清晰,确保人、财、物及相关评价指标的数据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文件要求,加快实施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实行建设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告和评价数据表报管理单位。年度总结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工作成效和其他工作情况等。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5月15日前报至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两年开展一次运行评价,奇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运行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评价年度4月30日前,各建设单位按照评价工作指南(附件2)有关要求,将相关评价材料报至管理单位,评价材料包括:运行评价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真实性承诺函及相关附件;
(二)数据初审:管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于5月15日前形成审查意见,并汇总相关评价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评价方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计算和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运行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秀,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支持创新能力项目建设;对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不合格的给予通报,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给予撤销资格处理;对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撤销资格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运行应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的有关批复要求。对于建设目标发生重大变化、建设主体变更、项目建设周期延长2年以上等重大调整变化,由管理单位提出调整请示,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对于其他调整,由管理单位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采取暂停受理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撤销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措施,并将主要责任人及其失信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恶劣社会影响;
(三)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四)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四川省XX工程研究中心、四川省XX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ichuan Provinci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Sichuan Provinci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of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川发改高技〔2013〕524号)和《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川发改高技〔2013〕58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