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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12 17:19:48
川科基〔201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协调推进四川省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现将《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9月7日
附件
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四川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厅市共建省重)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和《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川科基〔2018〕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市共建省重是按照“创新机制、突出特色,坚持标准、厅市(州)共建、以市(州)为主”的原则,由市级人民政府推荐支持的、研发领域和方向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优势的区域科技创新实体,是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厅市共建省重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区域发展的战略布局和特色,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撑、引领和服务地方特色和优势学科与产业发展。
第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政府)是厅市共建省重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实施宏观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与支持。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五条 围绕四川省区域重点学科和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厅会同市(州)政府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厅市共建省重,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六条 申请建设学科类厅市共建省重须满足《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川科基〔2018〕2号)的有关要求,申请建设企业类厅市共建省重须满足《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建)依托单位原则上应是地方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厅市共建省重研究领域和方向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发展战略,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较强的区域特色优势和行业辐射能力,对区域科技创新和未来科技发展意义重大;
(二)市(州)府需承诺在实验室第一个运行周期(一般为5年)每年持续给予厅市共建省重一般不低于20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同时提供必要的建设所需的条件保障;
(三)厅市共建省重建设工作列入厅市会商议定事项;
第七条 厅市共建省重建设立项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开展:
(一)市(州)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共建类)》,向科技厅提出建设申请。申请报告包括厅市共建省重建设的背景及目的、研究方向、主要任务、能力建设、经费投入保障、组织架构与管理、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考核目标等内容,并附财政经费配套承诺;
(二)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开展前期调研,并组织省内外7—9名同行产学研用高水平业务专家和管理专家对基本符合条件的拟建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对符合条件的拟建厅市共建省重纳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
(三)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实验室,由科技厅、市(州)政府主管领导、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进行专题协商,明确该实验室目标定位、各方职责和义务,并形成厅市共建省重专题协商会议纪要;
(四)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协商会议议定内容,组织编制厅市共建省重建设运行实施方案和《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共建企业类/共建学科类)》,报科技厅备案。向科技厅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三章 建设运行
第八条 厅市共建省重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 厅市共建省重建设期限一般为1年(即首个运行周期的第一年),须填报并按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厅市(州)共建类)》要求完成相关考核内容和任务。
第十条 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在规定期限1个月前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批复,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超过期限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将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十一条 建设验收合格后的厅市共建省重即进入运行周期。厅市共建省重每个运行周期为5年,运行周期的发展目标、任务和支持方式由市州政府与科技厅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厅市共建省重在建设运行期间,市(州)政府和依托单位需按照申请立项经费匹配承诺和任务书的要求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需的人、财、物给予拨付和保障。
第十三条 厅市共建省重应参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经费管理、安全环保等相应的规章制度,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四条 厅市共建省重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计划与总结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厅市共建省重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应重视科学普及与宣传,每年面向社会公众、科研和教学单位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涉密内容须按要求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厅市共建省重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立伙伴关系,优势互补,促进自身能力建设。
第四章 考核和评估
第十七条 厅市共建省重从建设期开始参加考核和评估,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厅市共建省重开展年度绩效考核、3年中期检查和5年的周期评估工作,按照学科类和企业类省重的建设管理要求,重点考查厅市共建省重的市州政府投入、基础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成果运用及转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科技厅根据考核和评估结果,会同市州政府主管部门对结果予以公开发布。对于考核评估成绩优秀和合格的厅市共建省重,科技厅会将在专项经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优先重点支持;对于考核评估成绩不合格者,科技厅将会同主管部门对其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撤销资格等措施。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厅将撤销其“厅市共建省重”资格,且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省重点实验室:
(一)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二)不接受科技厅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核、周期评估;
(三)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科研活动中有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和环保生态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Sichuan Province”。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