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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支持政策
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申报条件及流程
(一)重点保障物资范围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毒防疫机器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以及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3.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视疫情防控需要予以动态调整并及时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3.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方可申请纳入。
4.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5.申报企业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申报流程
1.已参与深圳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申报的(http://fgw.sz.gov.cn/zwgk/qt/tzgg/202002/t20200211_19008717.htm),且符合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范围及申报条件的企业自动纳入本次税收支持政策的审核范围,勿需重复申报;
2.尚未参与深圳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申报的,按照上述网址填写附件表格(doc/docx格式,其中“贷款需求”一栏无需填写)发送至邮箱:qinw@fgw.sz.gov.cn。咨询电话:88120546、88125375。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名单审核管理,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报送市财政和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企业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财税政策及征管等相关问题,由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解释。咨询电话:12366。
(二)对于填报信息存在夸大、虚假、遗漏的,或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视疫情变化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