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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教〔2018〕117号
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琼府〔2015〕10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活动的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公正公开、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完成。
第六条 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其他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
第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特点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主要采取公开竞争立项方式进行分配。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按照各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管理。
第八条 研发类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1)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2)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3)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
6.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我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9.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 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3. 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
4. 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5. 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大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等中的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资金可以安排绩效支出。
第三章 编制与执行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经费的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按开支范围编制。
(二)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的,项目总预算中的企业自筹经费部分应不少于申请的财政资金。
(四)项目经费预算应按照项目实际需要编制,在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中发现项目经费预算超过实际需要30%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十条 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支持的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时按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与研究任务相匹配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科技项目预算,只需编制一级费用科目,不需提供详细的测算依据,不进行预算评估评审。
第十一条 采取非定额补助方式支持的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时按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与研究任务相匹配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科技项目预算,并按照要求提供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采取非定额补助方式支持的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确需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项目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作为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支出,项目执行期内可安排绩效支出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支出剩余部分。项目终止、不通过验收的,不得继续安排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从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含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以及省内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条 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批准,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进行清算并出具相关专项审计,剩余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收回。
省科技厅强制终止的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由省科技厅对项目组织清算,剩余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收回。
因项目终止形成的剩余资产,按我省国有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二)完善内控制度,严格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三)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四)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五)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七)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八)科研人员要严格按预算使用经费,遵守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要求进行验收,任务书约定有自筹经费配套的项目,在验收时应报告自筹经费到位、使用与财政拨款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验收时应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含自筹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经费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的行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款、终止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安排项目经费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4日海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海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琼财教〔2012〕9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