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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科技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7-03-28 关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科技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和海南省科技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琼科〔2015〕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省地方科技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地方科技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地方科技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科技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以及省财政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海南省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要求,按照国家科技创新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和三年滚动规划遴选项目。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按照《海南省科技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琼科〔2015〕1号)及相关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

  (二)根据中央专项资金下达的通知,拨付项目经费;

  (三)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二)统一受理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

  (四)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据实编报项目立项申请材料;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根据签订的项目任务书要求使用项目资金;

  (四)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五)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报告;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制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全市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第九条 支持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的资金一般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的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十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支持符合海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

  (二)优先支持关系民生、受益人群多、技术集成度高、对全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推广价值的项目,以及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显著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项目。

  (三)专家评审不通过的项目不予立项。

  (四)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支持方向和范围的项目不予立项。

  (五)正在承担2项以上(含2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都未结题或验收之前不再支持。平台建设类项目不受正在承担项目数量限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遴选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科技厅在中央下达预算数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定后,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遴选。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应当在经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后的三年滚动规划重点任务及支持范围内。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部署、产业发展需求、海南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在中央下达的年度预算限额内,由省科技厅提报项目并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待中央预算指标下达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调整。项目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预算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后不予调整。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按相关规定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变更应按相关规定报省科技厅审批。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日常跟踪管理。采取如下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一)定期报告。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二)不定期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三)实地检查。省科技厅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同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绩效报告。使用财政科技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费审计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当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由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省科技厅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科技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延期/终止),报省科技厅核准。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省科技厅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科技失信行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