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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3-09 关注 

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落实广东省

“十三五”规划纲要赋予我市“区域科技创新研发中心”的战略定位,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中山市加快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中府办(2016)3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山市工程实验室是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需要,以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突破高技术产业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中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我市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设立的市级研究开发实体(市级工程实验室),或现有国家、广东省工程实验室与我市企业或高校合作建立的分实验室。

第三条中山市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高技术产业重点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及其关键部件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以及开展重要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推动产业技术的交流合作、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中山市工程实验室旨在对接国家和广东省加快创新平台建设的政策要求,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建设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支撑平台,成为高技术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构建长效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产业化转化的有效渠道。

第五条中山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围绕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要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创新团队;要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劳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要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局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动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建设,并在后续建设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局作为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和主管部门,主要责任:

(一)制定和发布中山市工程实验室的申报通知、组建领域及组建条件,指导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中山市工程实验室申报项目,对组建的市级工程实验室、国家和广东省工程实验室中山分实验室予以跟踪服务;

(三)对符合条件的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命名,负责工程实验室的验收工作及后续运行管理;

(四)对获批建设的市级工程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对获批建设的国家和广东省工程实验室中山分实验室,积极落实相关资金扶持政策。

第八条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要积极组织本地区企业开展中山市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工作,督促和协调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第九条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市发展改革局评审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内容,推动工程实验室按时按质进行建设;

(二)落实工程实验室运行的人员、设备、场地等支撑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局定期报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情况,以及主要发展成效;

(四)为自身培育发展成为省级和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做好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十条申请中山市工程实验室项目的建设单位须是在中山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校

第十一条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中山市加快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中府办(2016)37号)中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原则上项目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建设期为2-3年。

(二)拥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原则上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项目须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工程或新购置设备)

(三)须为工程实验室提供独立的研发空间和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研发团队总人数不少于30人,专职技术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

(四)拥有能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有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产业化项目)经历。

(五)提出的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目标任务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第十二条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技术企业与中山高校联合申报组建市级工程实验室,以实现资源共享交流。

第十三条申报组建国家和广东省工程实验室中山分实验室的建设单位,需提供与国家和广东省工程实验室承担单位签订的合作共建分实验室相关协议或授权书等证明文件。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局每年择时发布中山市工程实验室申报通知和年度重点组建领域。申报单位根据相关要求,编制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报市发展改革局。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局组织专家对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确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申报单位组建中山市工程实验室。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评审文件,加快推动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实行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设期内,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份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建设进度报告。建成验收后,应于每年12月份将年度运行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室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对通过验收的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市发展改革局可结合实际需要不定期的组织运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研发工作情况、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情况、产学研合作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工程实验室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7/11项目单位对工程实验室的保障情况等。评价结果将作为是否给予后续创新能力建设扶持以及是否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程实验室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如需变更,需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报告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市发展改革局可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需要,以及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其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二十条对于无法按期完成建设且无特别说明原因的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市发展改革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撤销其工程实验室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中山市工程实验室按照建设类别予以分别命名。其中组建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中山市XXX工程实验室”,国家和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在我市企业及高校组建的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广东省)XXX工程实验室中山分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0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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