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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8-08-13 关注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发展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管理公开、公正和公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和《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市发展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总则。各子项目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包括子项目资金的扶持范围、扶持标准、扶持条件、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等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各子项目年度重点扶持方向及具体要求等通过每年发布年度指南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发展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发展改革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本市从事相关领域技术或产品开发、课题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范管理原则。发展改革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

(二)目标明确原则。专项资金应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经济发展最需要的支出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绩效目标。

(三)择优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分配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择优进行支持。

(四)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第六条 资助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扶持,并探索适时采用有偿形式进行投入资助。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局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专项资金设立申请、预算申报、组织项目申报与审核、开展专项资金评审、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分配计划、下达安排计划、资金拨付、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专项资金分配对象涉及镇区的,镇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镇区组织申报的项目材料和资金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需镇政府资金配套的,提交镇政府或区办事处出具的项目财政资金配套承诺函)、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组织项目验收、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加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增强财政扶持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

 

第二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九条 发布年度指南。市发展改革局结合当年度产业扶持工作重点制定年度指南,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发展改革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面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媒体解读、专场宣讲会、座谈会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

第十条 项目申报。市发展改革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须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格审查:项目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范围、要求等;

(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等;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可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实施效益是否显著等;

(四)信用审查:审核产业扶持资金系统中的红黑名单信息,并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取消产业扶持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局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一)成立评审小组。市发展改革局通过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项资金评审小组,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其中应有1名财务管理专家。专家抽取过程由市发展改革局内设监督机构或派驻的纪检监察组进行监督。

(二)项目评审。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评审小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答辩或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资金重复扶持审核。市发展改革局将评审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存在项目重复申报则取消资金安排。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若同一项目确需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或需同时申报市和省以上专项资金,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明确注明原因,提前告知。

第十四条 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评审结果在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系统、市发展改革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报市政府审定。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局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下达通知。市发展改革局在收到市政府同意批复后,向项目所在镇区和相关单位下达资金安排通知。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资金申报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2)等材料,并按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由市政府指定扶持的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程序文件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资金财务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支出标准或有关规定开支,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且与专项资金规定用途一致。

(二)资金使用单位要健全报账手续,严格报账程序,规范财务审批,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杜绝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三)发展改革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除国家有明确文件规定可设立财政专户的,应严格执行财政专户有关规定外,其他应实行专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开支,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

第二十条 强化监督。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申报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管理风险,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并每半年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召开工作座谈会及赴现场进行检查等,监督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对项目建设未达到绩效目标要求的或专项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开支的,应按发展改革部门意见进行整改。

(三)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报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变更或中止。发展改革部门对情况进行核实并上报市政府。项目中止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将专项资金退回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任务期结束后2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验收申请。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组织第三方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一)项目验收主要审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照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资料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绩效目标,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法规范等。

(二)验收内容、验收材料、验收程序、验收监督和责任等依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要求执行。

(三)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及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如完成后不申请验收或验收再未通过的,按相关程序收回财政扶持资金。

(四)发展改革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

(一)专项资金支出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附件3)。

(二)跨年度滚动安排的专项资金,市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附件3)。

(三)发展改革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审核、审计等工作。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专项资金按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外,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发展改革部门需通过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公开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资金申报和分配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五)其他按规定公开的内容,如公开接受、处理投诉、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问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资金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等,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镇区发展改革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出现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的,或是未能按承诺书履行配套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8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六条 原《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发改〔2012〕195号)、《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发改服务业〔2015〕475号)、《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中发改服务业〔2016〕465号)、《中山市楼宇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中发改服务业〔2016〕590号)、《中山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中发改高技术〔2016〕463号)、《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资助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中发改高技术〔2017〕441号)、《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发改资环〔2017〕3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图

2.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3.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

4.中山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5.中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应用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6.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7.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8.中山市粮食流通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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