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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9-08-30 关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普基地运行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上海市科普基地”的申请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上海市科普基地是指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场所,包括示范性科普场馆、基础性科普基地和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

  示范性科普场馆是指面向学科和行业领域,主要或专门从事科学普及工作,对全市科普发展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科普基地。

  基础性科普基地是指围绕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有关普及点开展科普宣传和展示,提供基本科普服务的科普基地。

  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是指面向青少年,重点培育创新精神,提升创新实践能力的科普基地。

  第四条 市科委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制度制定和管理实施,包括:

  (一)负责科普基地的资质认定和检查;

  (二)对科普基地的科普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三)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示范性场馆和基础性科普基地实施属地化管理,包括:

  (一)科普基地资质认定、检查和综合评价等工作的初审和推荐;

  (二)协助市科委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负责科普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应当为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申请科普基地资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设施、器材和场所;

  (二)面向社会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满足从事科普活动所需要的稳定投入;

  (三)设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科普工作人员;

  (四)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申报“上海市示范性科普场馆”,除符合科普基地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建筑体内的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配备可容纳50-100人的科普教室或报告厅,拥有面积不少于200平米的临时展览厅;

  (二)每年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250天,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至少开放一半天数,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其中,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开放是指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收取不高于普通门票价格的70%(下同);

  (三)内设科普工作机构(部门),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4名专职科普讲解员。其中,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从事科普工作时间占其全部工作时间60%及以上的人员(下同)。

  申报“上海市基础性科普基地”,除符合科普基地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同一建筑体内,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可为同层相连的几个展厅,但不可分散于不同楼层和区域;

  (二)每年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内设科普工作机构(部门),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上海市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一般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申报“上海市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除符合科普基地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不少于1间100平米以上的基本教学和实验室用房,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和排气装备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具备青少年创新实践培养方案,包括不少于10个科学创新小课题(含科学实验课程)。每个课题不少于10个单元(每单元4个课时),包括:科学探究的意义、方法及实施,实验室安全教育及仪器设备的认知等1个单元;课题研究,含基本操作技能与规范训练、选题、文献调研、制定研究方案、撰写开题报告、实验探究等8个单元;数据处理与成果展示1个单元;

  (三)设立“工作站+实践点”的运行体系,每个工作站应当设立不少于4个实践点。每个工作站设站长1名,一般由依托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应当配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1人、科研实验保障技术人员1人、实践点管理联络员1人。每个实践点应当配备指导教师1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辅导员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读研究生或本科生)。

  第六条 市科委每年开展一次科普基地的资质认定工作,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资质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在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上开展申报工作。填报方式:进入“一网通办”平台中“部门入口”->“科普基地认定”->“立即办理”->“认定”,填写《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2.收件、受理。申请人所在地的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评审。市科委根据认定要求遴选专家,采取实地勘察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作出审核结果。

  4.认定、公告。市科委对通过上海市科普基地资质认定的单位予以认定,进行网上公告。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七条 示范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基地应当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年度招生信息和培养方案,做好青少年科学创新成果展示工作。

  第八条 科普基地应当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创新实验器材等科普设施进行更新提升,满足相应科普活动开展的需要。示范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基地的展品展项更新率每5年不低于20%。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的设施更新应当满足创新实践课程需要。

  第九条 科普基地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国家、市、区重大科普活动,在上海科技节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示范性科普场馆每年策划开展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6场次。基础性科普基地每年策划开展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3场次。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应当结合教学实践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普讲座、高校开放日、科普基地参观、高科技企业参观、科普夏令营等活动。

  第十条 科普基地应当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课程课件、科普宣传资料、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文艺作品等多样化的科普内容产品。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积极开展馆校合作、馆企合作、馆馆合作等,促进科普资源共享共用;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倡议等,加强国内外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提升自身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当加强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升运行管理人员、科普讲解人员等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扩大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科普业务流程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科普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运行管理能力。建立科普经费专账制度,确保科普经费专款专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基地依托单位变更、基地更名、因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影响正常开放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向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科委报告。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市科委对已认定的科普基地定期开展资质检查,对示范性科普场馆和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每年开展一次;对基础性科普基地按其依托单位属性和科普领域,每三年开展一次。根据资质检查情况给予“合格”、“不合格”、“撤销科普基地资质”评价。

  (一)评价为合格的科普基地,可分别以上海市示范性科普场馆、上海市基础性科普基地或上海市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的名义对外开展科普工作和科普服务。

  (二)评价为不合格的科普基地,予以一定整改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科普基地资质。

  (三)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资质检查的科普基地,撤销科普基地资质。因设施更新改造或搬迁影响正常开放,科普基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区管理部门。科普基地可以提出申请,经市科委同意后,延期参加资质检查,延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经资质认定后,运行满1年且不在整改周期内的科普基地,可根据国家文件规定,享受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具有多项社会功能(职能)的单位(机构),其具备科普功能的设施被认定为科普基地的,仅就认定为科普基地部分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市科委每年组织对科普基地的运行绩效开展综合评价。

  示范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基地经资质认定后,正常运行满2年且不在整改期限内的,经所属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参加综合评价。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经资质认定后,正常运行满1年且不在整改期限内的,可以参加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以科普基地的服务能力、服务业绩和社会效益为重点。对示范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基地,主要评价其内部管理、设施更新、内容创作、开放接待、活动开展、合作交流、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对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主要评价其提升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及开展创新教育活动的成效。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参评基地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5%;良好等次占参评基地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5%。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科委依据综合评价结果给予科普基地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评价周期内科普基地的运行成本。

  第十八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四)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资质:

  (一)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二)在申请认定、资质检查、综合评价等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成果、偏取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五)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因弄虚作假、从事违法活动等原因被撤销科普基地资质的,市科委应当将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科普基地资质认定的审核评审、资质检查和综合评价,均依托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评估资质,具备较好的科普评估服务能力。

  专家组一般由5至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按照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原《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沪科〔2014〕5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