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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厦工信投资〔2019〕20号
各区工(科)信局、财政局,火炬管委会经发处、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规范市级技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优化资金审核兑现程序,更好促进市区资金统筹衔接,发挥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支持企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现将《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优化提升资金执行效益,支持企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根据《厦门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办发〔2018〕26号)、《厦门市工业稳增长促转型五条措施》(厦府办〔2018〕162号)、《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经信办〔2018〕575号)等文件规定和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安排的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拨付、市区结算和监管工作。
第三条 厦门市技改奖补资金按年度纳入市工信局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预算,可在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统筹调剂使用;技改奖补资金按年度预算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管委会)。其中技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技改奖励资金由市、区按当年财政体制承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市统一政策制定、区受理审核兑现”的技改奖补资金兑现工作机制,市区(管委会)工信、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工信局负责提出奖补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建议,制定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申报指南或通知;负责资金的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安排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对市工信局该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再评价。
(三)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执行的政策解释,提供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核算、市级部门项目查重等审核支持,进行财政市区结算等。
(四)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负责提出各自年度技改奖补资金预算建议;负责根据技改奖补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按企业所在区(管委会)归口受理、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五)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协助所在区工信部门,共同做好技改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资金拨付、市区结算工作。
第五条 市、区工信部门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审核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解决。
第三章 资金类型和支持标准
第六条 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改项目按项目设备投入(不含税,含技术投入,下同)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同时对较上年度营收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工投产的技改项目再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一)单家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可申报两个技改补助资金项目,技改奖励资金项目在技改补助资金项目中一并申报、审核、兑现;技改奖励资金属兑现性奖励资金,可与技改补助资金叠加享受。
(二)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技改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完工当年度企业税收(不含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七条 技改项目按设备投入核算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核算原则如下:
(一)技改项目的设备投入主要包括:1.生产、检测、研发设备购置;2.自制设备、融资租赁设备;3.与生产相关联的工业软件等技术性投入。其中,自制设备应制成成套、成台设备(不含设备维修),投入按制成设备所采购原材料(配件)投入计算;
(二)列入技改奖补范围的设备投入应在项目备案(或核准)日之后购买,且在项目备案(或核准)建设期之内;
(三)同一技改项目设备投入计算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向与条件
第八条 奖补资金支持工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条件、生产环境等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产品结构升级、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技术装备水平升级的技改投资项目。重点支持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柔性化等升级改造,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产能扩张,以及工业强基、绿色制造、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方向。
(一)应用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制造设备及大型成套技术装备,提高企业装备技术水平,扩大先进产能,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技术水平、产品性能、产品附加值及促进安全生产;
(二)应用精益制造,改进工艺流程,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一致性;
(三)应用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改造和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促进节能减排、减污增效;
(四)应用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工业软件、IC设计,开发基于开放标准的嵌入式软件和应用软件),提升工业基础能力。
第九条 奖补资金申报企业及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技改投资方向,并已在投资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审批或核准);
(三)申报项目已完工投产,且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设备投资不低于500万元,计算跨度为申报年度的上两个年度;
(四)项目已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报表(206-1或H206-1、206-2)。
(五)申报技改奖励资金项目的企业还应满足:
1.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统计部门认定口径为依据;
2.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有增长,企业营业收入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为依据;
(六)企业不属于厦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和厦门市信用管理平台披露的联合惩戒对象,且企业法人代表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条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列入市工信局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2018年以前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将已获得市级以上各类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重复申报技改补助资金,但可申报技改奖励资金;企业不得将已获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内容相近或相同的项目)或同一设备原始凭证,重复申报技改奖补资金。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技改奖补项目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组织申报。市工信局按年度制定并发布技改奖补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指南或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支持标准、材料要求、申报程序、受理单位、咨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指南或通知要求向纳税所在区(管委会)的工信部门进行申报,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按要求予以受理。其中市集中企业由所在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受理。
(三)项目初审。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项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形成初审意见。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协助审查。
(四)现场核查。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组织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意见。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1. 核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2. 核查项目设备购置票据,核定项目设备实际投入;
3. 核实设备的到位及安装使用情况;
4. 评估项目是否完工投产,以设备是否具备并实现正常生产功能进行评估。
(五)信用查询及涉黑涉恶信息比对审核。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通过厦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和厦门市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申报企业是否为惩戒对象、企业法人代表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将拟安排技改奖补资金项目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名单等信息交由同级公安机关扫黑办进行背景审核。
(六)项目查重和税收核算。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将拟奖补项目报市工信局进行市级部门查重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核算,结果由市工信局统一反馈。
(七)项目公示。各区(管委会)工信将研究确定拟奖补的企业及项目,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八)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区(管委会)工信、财政部门向企业下达资金安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资金结算。完成项目资金拨付后,各区(管委会)工信、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进行年度市区结算。
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在按上述流程审核兑现资金时,应同时执行各区(管委会)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市工信、财政部门对各区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根据需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资金奖补按规定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区工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核算,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及凭证备查。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申报企业违规责任追究。企业以虚报、冒领、造假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列入失信名单,由所在区工信部门推送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厦门网站,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国库,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财政资金扶持申请。违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第三方机构或人员违规责任追究。项目资金审核过程中,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审核、认定结果的,取消其参加有关专项资金工作的资格,依法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财政在技术改造补助资金中安排的货梯补助资金参照本模式执行,具体以相关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起实施,试行两年;执行期间,可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