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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节能服务机构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发改[2019]3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节能评估、节能审计、清洁生产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节能服务机构的管理,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规定,我委将于2019年3月至12月对全市部分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专项监察。为做好此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和方式
采取“双随机”方式,由市节能监察大队对全市部分从事节能服务的机构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是2018年已完成市级节能服务项目的机构。对抽查到的节能服务机构开展现场监察。
二、监察内容
(一)对节能服务机构完成的节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察;
(二)对节能服务机构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察;
(三)对节能服务机构完成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涉及能源消耗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监察。
三、监察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察工作,按照《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相关要求,配合做好现场监察等事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
四、监察结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审计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