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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支持软件业发展和企业R&D投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件业),促进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经费投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天河区支持软件业发展和企业R&D投入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纳入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天河区依法成立的与软件业相关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产业联盟等。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软件业统计,且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 对上一年度新落户天河区,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纳入规模以上软件业统计的企业,对实际租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的部分予以租金支持,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同时符合天河区其他政策租金支持条款的,可叠加享受。
第七条 对纳入规模以上软件业统计的企业,其申报当年每季度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每季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30%予以支持,同一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经核定的上一年度R&D投入同比增长达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R&D投入增量的3%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对上一年度经相关程序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各类研发机构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经核定的R&D投入10%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上一年度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其设立当年经核定的R&D投入10%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区职能部门指导成立的软件业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产业联盟,给予以下支持:
(一)每个机构每年给予3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每个机构实际租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含)的部分予以租金支持,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对每个机构在天河区辖内举办的高端国际论坛给予支持。活动需提前将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对软件业重点企业发展用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施工报批等前期审批工作给予绿色通道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资金支持需由适用对象申请,按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要求,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适用对象的申请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对申报对象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按当年申报公告要求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审批流程: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参照《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对象名单,由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审定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审核通过的获支持对象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所涉项目;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支持的对象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获支持的对象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获支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管理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区产业服务办公室将该支持对象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