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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发表于:2017-06-30 关注  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区域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除创新创业项目外)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项目适用对象为在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登记认可,为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机构和运营管理机构。

 

  第二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一节 科技金融项目

  第五条 设立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领域。

  第二节 科技产业项目

  第六条 按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市研发机构建设、市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券等专项予以配套。

  第七条 重点支持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为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健康服务、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材料和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以项目形式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民生科技研究。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重点产业企业以及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给予租金补贴。

  对上一年度新落户天河区的企业(机构)按实际租赁办公场地面积的50%计算,上一年度扩大办公场地的企业按扩大面积的50%计算,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0元,单个企业(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对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给予新落户和研发支持:

  (一)新落户本区的,每家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二)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支出统计的,经统计部门核算反馈,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达1亿元以上的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三节 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区内已建孵化器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支持,经区相关部门认可的由村(社)集体物业新改建的孵化器,分别增加10万元的支持。

  按经认定的毕业企业数量,对孵化器运营管理方给予5万元/家的毕业支持。

  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和创新活力年度等级评定,对评定为一、二、三等次的运营管理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对经登记认可,围绕“天英汇”创新创业服务品牌开展的创新创业赛事、创业辅导孵化、项目路演筛选、企业投融资对接、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和实际效果,对同一主办方按年度活动开支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举办“天英汇”创新创业大赛,对“天英汇”创新创业大赛国内赛区每届成长组、初创组各前5名并落户天河的项目进行支持。成长组前三名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支持,第四、五名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支持;初创组前三名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第四、五名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支持。

  “天英汇”创新创业大赛港澳赛区、台湾赛区每届各评选出最高不超过20个获奖项目,海外赛区每届评选出最高不超过10个获奖项目,对其中落户天河的项目按照天河区支持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有关规定给予落户支持和租金补贴。

  按照天河区支持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有关规定,对港澳台高校、港澳台科技园落户天河的项目给予落户支持和租金补贴。

  第四节 先进制造业项目

  第十三条 对上一年度工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每种产品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上一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单个产值不足1亿元的,按产值的1.5‰给予支持;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15万元支持,其余部分按产值的1‰给予支持;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55万元支持,其余部分按产值的0.8‰给予支持;10亿元以上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95万元支持,其余部分按产值的0.4‰给予支持。

  第五节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四条 对区辖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项目本地转化进行支持,每年具体支持项目指标按各高校科研院所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确定,每50件发明专利申请量给予1个指标,单个高校科研院所最高不超过10个指标,每个项目指标支持10万元。

  第六节 知识产权项目

  第十五条 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工作给予保量增长支持:

  (一)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上上年度的前提下,对上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给予1000元/件的支持。

  (二)对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上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量,按以下标准进行支持:

  1.增量在10件以下(含10件)的部分,按2000元/件的标准给予支持。

  2.增量在11-50件(含50件)的部分,按2500元/件的标准给予支持。

  3.增量在51-100件(含100件)的部分,按3000元/件的标准给予支持。

  4. 增量在101件以上的部分,按1000元/件的标准给予支持。

  (三)对上一年度提交PCT专利申请报告且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企事业单位专利权人,按5000元/件的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对上一年度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评审、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用于支持企业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

  对上一年度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且无逾期还款情况的企业,按银行贷款金额的3%,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

  对2017年1月1日(含)以后新落户本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运作满一年且单年度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上一年度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按200元/件的标准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资金支持需由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运营管理机构按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要求,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运营管理机构的申请和资金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对申报对象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按当年申报公告要求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九条 审批流程: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对象名单,由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审定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审核通过的获支持科技创新分项各专项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所涉项目;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支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支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获支持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管理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区产业服务办公室将该支持对象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2015年11月12日印发的《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穗天科信字〔2015〕21号)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操作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