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告2018年第二批异地搬迁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的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经企业申报、形式审查、网上公示,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已完成对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名单附后)异地搬迁手续办理工作,现予以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