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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培育实施方案(2016-2018年)
(浙经信技术〔2016〕306号)
2016年10月8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全面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根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34 号令)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示范企业)是指我省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的企业。
第三条 省示范企业认定培育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 浙江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省示范企业认定培育相关管理工作。各市经信委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省示范企业,并做好对省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省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省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在省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内资拥有控制权。
(二)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已认定为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但未被认定为省示范企业。
(四)最近一次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为80分以上或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为75分以上;或最近一次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为85分以上或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为80分以上。
(五)近两年企业未有走私、税收、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未有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 省示范企业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其所在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市经信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一起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省直属企业可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二)综合申报企业的技术中心级别、最近一次技术中心评价得分并统筹考虑年度认定数量等要求,确定拟认定的省示范企业名单。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后确定。
(三)省示范企业名单按有关程序公示一周。
(四)发文确定省示范企业名单。
第七条 加强对省示范企业培育的指导。统筹现有政策,在产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对省示范企业予以支持。
第八条 动态管理。省示范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其所在地经信委(局)报省经信委。对在省级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在70分以下、或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在65分以下、或不能发挥技术创新引领示范作用的省示范企业,撤消称号并予以公告。被撤消省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申报省示范企业。
第九条 各市经信委可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比照本方案,组织开展市级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并与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相互协调配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