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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扶持科技创新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加大对科技创新型人才的发现、培养、使用和资助力度,促进科技创新和创新人才成长。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扶持的科技创新人才是指具有创造精神、创造能力并取得科技创新成果和突出业绩,对通州区科技进步和重点发展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才。
第三条 扶持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给予单个扶持对象每一年度累计最高为20万元的资助、奖励。
(一)对赴国外有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研修,以及到有关国际组织或著名跨国公司挂职等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所需费用60%的资助,资助额最高为10万元。
(二)对到国内有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研修,以及到有关组织或著名企业挂职等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所需费用70%的资助,资助额最高为3万元。
(三)对参加国内外重要专业会议或交流研讨活动的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额最高为3万元。
(四)对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果著作的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额最高为6万元。
(五)扶持科技创新人才组建工作室、项目组、攻关组等,系统地培训人才,探索和开发高、精、深特点的先进技术,资助额最高为3万元。
(六)对自主创新取得重大突破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部委认定的重大科技攻关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用于奖励其领军人物及创新团队人员、重要研发人员,其中领军人物奖励金额高于创新团队人员、重要研发人员的30%。
(七)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攻关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用于奖励其领军人物及创新团队人员、重要研发人员,其中领军人物奖励金额高于创新团队人员、重要研发人员的30%。
(八)对区内各类研发机构中承担国家级自主创新课题的总课题负责人、分课题负责人、重要研发人员,给予奖励10万元,其中,总课题负责人奖励金额高于分课题负责人的30%,分课题负责人奖励金额高于重要研发人员的30%。
(九)对区内各类研发机构中承担本市市级自主创新课题的课题负责人、重要研发人员,给予奖励8万元,其中课题负责人奖励金额高于重要研发人员的30%。
第三章 适用对象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通州区内的企业和单位中的科技创新人才。
(一)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科技创新人才,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双方签署的协议或邀请函,出国时间为4-12个月。
(二)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科技创新人才,应有双方签署的研修或合作等协议。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科技创新人才,参加世界或地区性专业会议的,应有会议宣读论文邀请证明。
(四)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科技创新人才,应有出版协议。
(五)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科技创新人才,应具有职业资格。
(六)本实施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所称自主创新取得重大突破,是指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三完成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前三完成单位)。所称经国家部委认定的重大科技攻关企业,是指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科技部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973计划和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等)的企业和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
(七)本实施办法所称经市级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攻关企业,是指承担北京市重大科技项目(包括北京市重点新产品、重大产品科技攻关项目和市科委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的企业。所称领军人物,是指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科学家在内的企业负责人(限1名)。每年度奖励创新团队人员、重要研发人员的总数各不超过15名。
(八)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家级、市级自主创新研发课题的重要研发人员,是指课题组中除负责人之外的前五位研发人员。
(九)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七)项的各类奖励人员总数,每年度不超过企业年平均在职员工人数的30%,且奖励人员总数不超过80名。
第四章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扶持对象的资助、奖励申请由企业(单位)统一提出,由企业(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交相应资料。
(一)资助对象是指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外语水平证书、双方签署的协议或邀请函复印件;
2.双方签署的研修或合作等协议复印件;
3.会议宣读论文邀请证明复印件;
4.出版协议复印件、著作的章节目录及内容简介;
5.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奖励对象是指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六)、(七)、(八)、(九)项条件的科技创新团队或人员,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扶持对象信息表;
3.奖励申请表 ;
4.扶持对象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申请的审核及扶持资金的拨付:
(一)区科委负责组织相关企业(单位)人员按政策规定,分别对扶持对象享受政策的资格进行初审。
(二)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有关要求,按专业分组评审,经评委和专家组集体评议确定拟资助、奖励人员及资助、奖励金额的建议方案。
(三)建议方案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最终确定创新人才的扶持方案。
(四)区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五)扶持资金每年度拨付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我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存在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