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18〕7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京审改办发〔2018〕10号)的相关要求,为扎实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12月14日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着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18〕7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京审改办发〔2018〕10号),现就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告知承诺制改革,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对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申请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做出相应政务服务决定。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申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当年6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做出相应政务服务决定。
(三)公示
受理结果通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公告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核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做出政务服务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自第二年起,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请人报送运行评价材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运行评价。
二、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监督管理,全面、及时、准确掌握申请人履行承诺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采取要求申请人报送信息、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实地考察、信息交叉验证等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核查。
(一)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依法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年度运行评价中发现申请人未达到标准的,提出整改警告,连续两年运行评价未达到标准的,依法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年度运行评价中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依法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通过不定期抽查或实地考察等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
(五)申请人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在申请和运行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件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记录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六)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