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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和科技部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湖北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由湖北省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规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其中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省直有关部门;项目管理受托机构是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机构。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咨询专家。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是接受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的个人。
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职责是:
1.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2.建设、维护、完善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3.建设、维护专家库;
4.发布项目申报、立项、检查通知;
5.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6.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科技报告;
7.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8.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是:
1.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2.协助省科技厅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科技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4.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配合推进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的职责是:
1.按照省科技厅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项目的评审论证、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2.客观、及时地向省科技厅反映在项目管理环节中发现的问题;
3.严格保守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纪律。
第九条 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1.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
2.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3.严格保守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1.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3.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4.按期配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5.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6.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与受理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等4个环节。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照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面向全省重点产业需求,广泛征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其中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十四条 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准备相关资料,并在线填报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推荐单位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完成项目推荐。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形式审查,面向申报单位提供形式审查结果在线查询。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评审与立项包括评审论证、审批决定、项目公示、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5个环节。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制定评审论证工作方案,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委托受托机构开展评审论证。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论证方式包括项目评审和项目论证两种方式。
项目评审由受托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预期效益、市场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项目论证由受托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预期效益等进行论证,提出方案修改意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省科技厅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项目实地核查结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科技创新规划、地区发展平衡等要求,提出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省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省科技厅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行文上报省政府,按省政府批示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 前资助类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两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以项目任务书签订之日为项目起始时间,重大项目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五章 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与检查采取日常沟通、中期检查、协调监督、绩效评价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方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执行期限在两年及两年以上的部分项目开展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是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阶段指标、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阶段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合作单位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项目推荐单位报告省科技厅,并提出项目调整及变更任务书的书面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提出调整项目资助等建议;对确需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经审查批复后按新的任务书内容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将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纳入承担单位的信用体系。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至少要在湖北省科技报告系统上提交1份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科技报告。
第六章 验 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包括提交申请、审核材料、形式审查、开展验收、发放验收证书5个环节。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后半年内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截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每个项目最多可申请延迟验收两次,每次不超过半年。
第三十四条 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制定年度验收工作方案,受托机构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受托机构对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和结题验收两种方式,原则上重大项目应组织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由受托机构组织专家赴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议,专家组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结题验收由受托机构按计划类别、定期、分领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意见提出“通过结题”、“需要复议”或“不通过结题”的结论。
第三十八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在3个月内补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再次参加项目验收。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验收不通过:
1.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
3.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2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4.多次督促仍未按期提交验收材料。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在网上填写验收(结题)证书申请,并上传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结题报告。在线审核通过后,由省科技厅统一印发验收(结题)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每半年,省科技厅将项目验收结果在科技厅网站上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二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过程和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评审机构、验收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评审论证、绩效评价、检查、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并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
第四十三条 建立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期内,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实验数据和研究结果等进行整理,形成科技报告并通过湖北省科技报告系统提交。科技报告是项目验收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提交科技报告的项目,不能开展项目验收。科技报告的撰写质量和提交情况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内容之一,以及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省科技厅应根据《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各阶段形成的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集中保存和开发利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立项、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应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其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项目督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的处罚,严重者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2.无正当理由,项目不能按任务书规定实施;
3.擅自终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4.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5.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6.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四十六条 项目验收通过的承担者获得验收证书,可继续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验收未通过的承担者当年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半年后可再次申请验收,如再次验收未能通过,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得再申请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七条 参加项目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从专家库删除,并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鄂科技规计〔2011〕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各市州县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本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