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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平台重点企业和特色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壮大平台企业和特色基地,助推我市平台经济发展,根据《关于打造产业新平台引领经济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平台重点企业和特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三条 平台重点企业和特色基地的认定工作,采取滚动培育、上下联动、专家评审、综合认定的方式实施。
(一)组织申报。定期组织开展市级平台重点企业和特色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由各市、区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和特色基地,推荐申报至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二)动态培育。建立市级平台企业培育库,对入库的平台重点企业实施统筹分类管理,加强规范性指导和滚动式更新,完善措施支持和政策保障,加大项目、资金、人才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三)评审认定。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入库企业和特色基地进行评审和认定,每年择优认定一批市级平台示范企业和特色基地,并进行表彰奖励。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百千万”工程重点企业申报推荐对象,原则上在市级平台示范企业中择优产生。
(四)绩效管理。对入库的平台重点企业和特色基地,组织年度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绩效管理。对考核合格的兑现相应扶持政策;对实施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实行退出机制。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平台重点企业是指十大重点领域中具有规模优势或成长快速特点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平台企业,主要以平台为载体提供交易和服务,通过平台的第三方服务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入库平台重点企业可分为规模型平台企业和成长型平台企业,具体认定条件:
(一)规模型平台企业
1.企业应在苏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2年以上,产业领域或经营范围符合《实施意见》的十大重点领域,具备鲜明的平台型企业特征。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企业最近年度的年营收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通过平台运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原则上应占企业营业总收入60%以上。
3.企业平台规模居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辐射效应,企业最近年度的年平台交易额达到3亿元以上。
4.企业持续发展能力较强,“十三五”期间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发展计划,具备较为完备的创新发展基础条件,管理层创新发展意识强,拥有一支稳定的创新服务团队,重视中高级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以人为本、诚信守法、优质服务、绿色生态的经营理念,无违法违规记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成长型平台企业
1.企业应在苏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2年以上,产业领域或经营范围符合《实施意见》的十大重点领域,具备鲜明的平台型企业特征。
2.企业成长性较为显著,近两年的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以上;通过平台运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原则上应占企业营业总收入50%以上。
3.企业平台规模迅速扩大,成长性居同行业前列,最近年度的年平台交易额增长率在20%以上。
4.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无违法违规记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的入库成长型平台企业(除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外,其他服务业为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平台经济特色基地是指依托当地资源、技术、人才等优势,通过发展十大重点领域平台经济形成的主导产业突出、关联度较高的产业集群区。特色基地认定条件:
(一)主导产业明确。已形成产业特色,主导产业年营业收入占比超过60%,在长三角乃至全国有一定的品牌优势或规模优势。
(二)企业关联度紧密。基地内至少有一家年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的龙头企业或重点企业集团,并以此为主,拥有若干同类企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或机构。
(三)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基地已建成或已规划建设科技含量较高的研发设计、人力资源、创业投资、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基地内的企业提供完善的公共配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四)体现发展导向。发展的特色产业符合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有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产业发展规划,所在地政府对特色基地有明确的支持措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加强地方培育。贯彻落实《关于打造产业新平台引领经济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各市(区)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制定平台经济特色基地和平台企业培育方案,突出围绕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产业规模化水平高、“两化”深度融合、环境友好的平台重点企业和特色基地。
第七条 落实责任分工。各市、区是平台经济建设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做好规划建设,加强组织协调,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切实取得实效。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口行业平台经济发展的指导谋划和统筹协调。
第八条 强化监督考核。建立苏州市平台经济联络员工作交流制度、统计报送制度和监测评估机制。各市、区要按半年度向市服务业办报送平台经济发展工作进展情况,市服务业办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加强督查考核,市服务业办每年组织开展平台经济特色基地和平台重点企业年度情况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市、区政府和牵头部门目标考核体系。
第九条加强宣传力度。及时评估总结平台经济发展成果和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引导预期。强化舆论导向,创新传播手段,大力宣传发展平台经济的重要背景和价值意义,提高公众参与度,努力营造社会关心、企业支持、群众参与的良好建设氛围。
第十条 成立平台经济产业联盟。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发布产业信息,促进企业互相协作和资源整合,尽快在各自领域形成较大的合力和影响力,推动产业快速发展、企业快速成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对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支持原则上遵循“不重复且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报市服务业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