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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要求进行备案的通知
各外贸出口企业:
根据产业政策申报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局对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的自行购买展位企业实行事前备案制,未进行展位备案的企业,在政策兑现时,将不予展位补助。
请各有关外贸企业按要求填写备案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县商务局。时间要求:上半年“广交会”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备;下半年“广交会”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备。2018年参加第123届广交会的企业可于9月30日前进行补备案。逾期将不予备案。
联系人:林立萍 电话:58567162
传 真:6422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