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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加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0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含港澳台地区)是指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命名,在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浙江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孵化器、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 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提高我省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与创新、对外开放的促进作用。国合基地是浙江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对全省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建设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应为依法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 依托企业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海外相关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及在海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近三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在3%以上,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具有显著成效,开发出多项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
(三)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的,可优先确认。
第六条 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是国家或浙江省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
(二)承担过多项国家或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作研发成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我省转化、产业化;
(三)与海外相关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和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七条 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海外研发机构落地浙江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第八条 依托科技园区、产业基地或孵化器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多种功能和条件,是领域或者地区研发力量聚集的重要平台;
(二)以园区或产业基地为依托的,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达30家以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达5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2个以上,拥有发明专利10件以上。以孵化器为依托的,在吸引海外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海外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入驻,或帮助在孵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海外先进技术,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三)建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已与多个海外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通过科技创新培育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九条 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二)独立法人资质材料(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法人资格证书的副本复印件);
(三)与海外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与海外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或者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建设程序:
(一) 按照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适时组织申报和确认;
(二) 符合条件的各类单位可自主申报。除义乌市以外的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申报需经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审核和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三)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察评审,经厅务会审定后,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考评的申报单位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采取“统一规划、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机制,即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省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省国合基地管理办法和发展政策;建立全省国合基地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加强省国合基地建设与科技计划的结合;对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各市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省国合基地建设工作,帮助国合基地解决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困难;监督检查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完成情况,为基地发展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积极推广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国合基地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省国合基地后续申请国家和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重要参考条件。国合基地每年要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成果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国合基地在运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申请重大事项调整的, 需书面提交申请,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将给予警示并通报,并于2年内进行复评。对于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和复评,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国合基地,视为放弃国合基地资格。被取消或放弃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合基地的资格认定。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七条 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发活动的优秀国合基地,将通过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经科技部和省科技厅上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可单独申报一项国际合作项目,不计入限额申报数,其中以企业为依托允许申报承担2项省科技计划项目。
以中介机构、孵化器和园区为依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服务活动的优秀国合基地,给予100-150万元的奖励,按发展要求由基地自行安排用于国际科技合作相关的研发活动、人才引进、合作交流等。
第十八条 国合基地推荐的优秀国外专家,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聘请为省科技厅海外专家并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择优推荐省级国合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推荐省级国合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二十条 对国合基地在国(境)外申请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先给予相关补助。
第二十一条 支持以联盟的形式加强国合基地间的合作交流,支持基地联盟成为国合基地相互学习、资源共享的平台,促进国合基地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外〔2012〕301号)同时废止。